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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七三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洪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七三號

原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凱熙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甲○○

        丙○○

        乙○○

  右三人訴訟代理人 王暐曄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叁拾柒萬玖仟叁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等人均認諾原告之主張之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證物為憑,核屬相符,復為被告所認諾,自堪採信。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既經被告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法院書記官 林佳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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