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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二○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鄭純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二○號

原告
華啟企業有限公司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奇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傑儀律師
被告
千禧年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代理人
丙○○

        林旻璇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鄭純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八   日

                             書記官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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