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邁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路二一九號十二樓之一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三十六巷三十九號三樓
- 被告
- 己○○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六十八號五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邁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邁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
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
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