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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王碧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四號
原   告
鈞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東億營造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蘇清東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碧芳

~B書記官 莊滿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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