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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二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賴泱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二八號

原告
張貽翔即概念空間工程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泰納仕時尚網有限公司、樺舍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壹萬零貳佰零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柒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伍仟壹佰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零伍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賴 泱 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孫 捷 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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