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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九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邱新福蕭胤瑮雷淑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九四號

原告
百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甲○○
被告
國根營造有限公司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被告國根營造有限公司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本

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國根營造有限公司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全國皆可看得到

之任何一種日報之版面,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

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新福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雷淑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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