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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五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五號

原告
威翰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亞威影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已否返還授權合約書之保證金,並自行將陳報狀繕本送達被告。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純芳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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