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五0七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五0七八號
- 原告
- 大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汝達
- 複代理人
- 王文雄
- 被告
- 台川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蘭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同法第二十七條亦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於起訴時係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街七九號,此有原告所提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參諸上開說明,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