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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七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賴泱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七號

原告
順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預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代理人徐滄明律師之委任狀。

民事第五庭法官 賴泱樺

~B書記官 孫捷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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