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七號
- 原告
- 順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預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代理人徐滄明律師之委任狀。
民事第五庭法官 賴泱樺
~B書記官 孫捷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七號
右原告與被告預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代理人徐滄明律師之委任狀。
民事第五庭法官 賴泱樺
~B書記官 孫捷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