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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訊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
    高偉文
  • 法定代理人
    張永霖

  • 當事人
    台灣電訊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九二號 原   告 台灣電訊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霖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商泛亞網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柒拾叁萬伍仟叁佰柒拾貳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壹萬玖仟壹佰壹拾捌元,折合新台幣伍萬柒仟叁佰伍拾肆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柒仟叁佰 零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高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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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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