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二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二七號
- 原告
- 良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錦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雙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零捌仟陸佰叁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零貳拾玖元,折合新台幣陸仟零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零肆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曾部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