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八○號
- 原告
- 請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登門數位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八○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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