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六○號
- 原告
- 快好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叁萬貳仟伍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原告承攬被告發包之白雲山莊5A電梯整修工程、油壓電梯安裝工程、捲揚電梯安裝工程、冷油壓電梯樓層顯示語音系統變更工程、汐止摩天鎮油壓電梯新建工程、金典俱樂部3A4A電梯更新機版工程、追加控制樓層功能工程,及自八十九年六月起至同年十二月份之天星樓電梯保養費、汽車電梯保養費、安檢費等,共計積欠報酬三百九十五萬三千零五十三元。
(二)因原告公司辦理減資,被告為原告之股東,依法可取回三百二十六萬元之股款,經與被告積欠原告之前開報酬金額抵銷,再扣除原告於九十年三月十六日給付之三千七百八十元,被告尚積欠原告六十八萬九千二百七十三元。
(三)此外,原告另負責承攬被告之台北市○○路○段一百號天星樓電梯及汽車電梯保養工程,被告尚積欠九十年三月份及四月份之報酬共計四萬三千三百元。
(四)綜上計算,被告共積欠原告七十三萬二千五百七十三元。
三、證據:提出應收帳款沖帳明細表影本一紙、律師函影本一紙、全責式保養合約書影本二份、工程保固書影本四紙、本票影本四紙、買賣合約書影本二份、合約書影本一份、白雲山莊電梯驗收交車證明單影本一紙、傳票明細表影本一紙、工程發包承攬書影本一份、白雲山莊住宅電梯驗收缺失意見表影本二紙、白雲山莊金典俱樂部電梯車廂加裝明鏡工程移交記錄影本二紙、原告函文一紙、白雲山莊社區電梯移交記錄影本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並無爭執。
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應收帳款沖帳明細表影本、律師函影本、全責式保養合約書二份、工程保固書影本、本票影本、買賣合約書影本、合約書影本、白雲山莊電梯驗收交車證明單影本、傳票明細表影本、工程發包承攬書影本、白雲山莊住宅電梯驗收缺失意見表影本、白雲山莊金典俱樂部電梯車廂加裝明鏡工程移交記錄影本、原告函文、白雲山莊社區電梯移交記錄影本等件為證,且經被告自認在卷,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之承攬合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承攬報酬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郭錦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