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六八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六八號

原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常德行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純芳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