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五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五六號
- 原告
- 詠堅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幼女
- 被告
- 玉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守廉(原名高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有工程承攬契約書第其他項第一點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