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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四九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賴劍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四九號

原告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蕙芳律師
複代理人
馬潤明律師
被告
三曜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路○段二○六號九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二○六號九樓之一
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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