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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六一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曾部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六一七號
原   告
鈞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申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預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玖萬伍仟壹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伍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玖佰伍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玖佰零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曾部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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