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六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曾部倫
- 法定代理人黃申季
- 當事人鈞天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六一七號 原 告 鈞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申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預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玖萬伍仟壹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叁仟陸佰伍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玖佰伍拾叁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玖佰零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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