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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八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丁蓓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八號

原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昌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昌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貳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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