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一0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一0號

原告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新興律師
複代理人
林元祥律師
被告
嘉利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子瑜律師
被告
達銘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

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四項中關於「新台幣肆佰貳拾萬陸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肆拾陸萬柒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