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七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七七號
- 原告
- 倍利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林 住
- 被告
- 昇旺化工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五一巷二四弄五號
- 法定代理人
- 劉莉花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