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劉坤典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大駿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大炬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原 告 大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 律師 被 告 大炬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一○一號七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彭正元 律師 陳宏杰 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大炬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日內將向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對系爭工程業主高雄縣政府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本院裁定停止訴訟程云云 。 三、經查,被告與高雄縣政府間契約關係如何,與本件兩造間契約關係,雖有事實上 之牽連,但本諸債之相對性,於法律上究屬無涉,況被告亦尚未對高雄縣政府提 起任何民事訴訟,其請求本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即與首揭規定不符,不能准許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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