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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二九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二九號

原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明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亞餐廳股份有限公司、甲○○、荊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環亞餐廳股份有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零伍萬玖仟肆佰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零壹佰玖拾玖元,折合新台幣玖萬零伍佰玖拾柒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零伍佰伍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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