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李維心
- 法定代理人陳思明、張伯樂、陳啟斌、陳傳楷
- 當事人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馥記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祥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飛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二三號 原 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明 住同右 送達代收人 洪淑芬 住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一一 被 告 馥記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二○○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張伯樂 住同右 被 告 祥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二○○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陳啟斌 住同右 被 告 飛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二○○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陳傳楷 住同右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B書記官 林梅珍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