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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二九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二九號

原告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清
被告
漢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西峰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王碧芳

                     法   官林麗玲

                     法   官高偉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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