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陳婷玉
- 法定代理人林鈞銘
- 當事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四五號 原 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鈞銘 訴訟代理人 汪裕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奕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仟柒佰壹拾萬零伍仟肆佰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叁拾貳萬叁仟陸佰捌拾伍元,折合新台幣玖拾柒萬壹仟零伍拾伍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拾柒萬 壹仟零壹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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