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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八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林麗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八號

原告
名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祥雲
送達代收人
黃欣欣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柒拾萬零叁仟伍佰陸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仟叁佰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陸萬柒仟零叁拾捌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陸仟玖佰玖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林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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