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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王碧芳

  • 當事人
    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公司甲○○○○○○○○○○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四八號 原   告 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詹仁道 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律師 被   告 甲○○○○○○○○○○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二四巷二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林雯澤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碧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B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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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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