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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0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王貞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00號

原告
欣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鈺全律師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被告
震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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