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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三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蕭胤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三四號

原告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更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商泛亞網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美商泛亞網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零壹萬伍仟柒佰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叁仟叁佰捌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叁萬零壹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叁萬零壹佰壹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及陳述之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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