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06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2069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鉅庫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被告
戊○○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0年11月30日所為之

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欄、理由欄及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中關於被告「梁強飛」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