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二二二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二二二二號
- 原告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輝
- 被告
- 麗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惠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文書之方式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本票及授信約定書訴請被告清償積欠之新台幣七百萬元及其遲延利息、違約金,而參酌上開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所載:「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同意以貴行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依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其總行所在地為台北縣板橋市○○街十八號二樓,其管轄法院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可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方為兩造合意所定之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