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重訴字第二二二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 年重訴字第二二二四號
- 原告
- 史梅理ME
- 原告
- ?
- 訴訟代理人
- 潘正芬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敬堯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方春律師
- 被告
- 大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永康市○○○路二二0巷二
- 法定代理人
- 王火木
- 訴訟代理人
- 劉龍飛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宣示許可外國判決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請求許可執行外國確定判決之訴,由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四條之一第二項著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地址係在台南縣永康市○○○路二二0巷二號,屬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之管轄範圍,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且被告已就此點提出抗辯,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