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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三○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賴泱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三○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辛○○
被告
合鳴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甲○○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庚○○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起訴狀訴之聲明欄所述之附表(起訴狀未附請求給付美金部分之附表)。

(二)、有關被告丙○○部分,有何具體條文約定:只要有印章蓋在借據上,就視為是當事人所自為(詳本院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證人林素貞筆錄)?

(三)、請整理被告戊○○擔任連帶保證人之項目、金額,並提出附表。

(四)、請就被告戊○○九十年十一月七日答辯暨聲請調查證據狀內容陳述意見。如有原告所主張之新的委託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請提出該契約書。

三、請被告戊○○具體確定,答辯聲明第二項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其有價證券之種類。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孫 捷 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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