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七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七三號
- 原告
- 微精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連耀霖律師
- 被告
- 台灣飛利浦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六十六
- 法定代理人
- 澤文博
- 訴訟代理人
- 馮博生律師
王仲律師
林鈺珊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因言詞辯論期日未合法通知被告,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張松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