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七三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七三號

原告
微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律師
被告
台灣飛利浦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六十六
法定代理人
澤文博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王仲律師

        林鈺珊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因言詞辯論期日未合法通知被告,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張松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黃媚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