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二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二七號
- 原告
- 萬有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水鶯
- 被告
- 具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台娟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具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 法 官~B 法 官
~B法院書記官 郭錦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