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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五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王碧芳詹駿鴻高偉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五號

原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品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被告
李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品柚有限公司、丁○○、丙○○應為送達之處

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

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一次,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

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王碧芳

                         法官 詹駿鴻

                         法官 高偉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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