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五號
- 原告
-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品柚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丙○○
- 被告
- 李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品柚有限公司、丁○○、丙○○應為送達之處
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
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一次,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
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