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八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八一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德南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勤農實業有限公司、丙○○、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勤農實業有限公司、丙○○、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玖拾玖萬零玖佰柒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叁仟叁佰零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陸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肆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丁蓓蓓
法院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