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二六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二六四號
- 參加人
- 恆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家傳
右參加人對於原告泰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
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參加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該訴訟繫屬中為參加;惟依破產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故關於應屬破產財團財產之訴訟,尚不得以破產人之名義行使權利。
二、參加人業經宣告破產,並選定甘有財、林美玲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有本院八十八年六月四日公告附卷可稽;況參加人之破產管理人甘有財、林美玲會計師亦已另行具狀參加訴訟。故參加人之參加不能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林玲玉
法院書記官 呂烱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