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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二六四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二六四號

參加人
恆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傳

右參加人對於原告泰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

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參加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該訴訟繫屬中為參加;惟依破產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故關於應屬破產財團財產之訴訟,尚不得以破產人之名義行使權利。

二、參加人業經宣告破產,並選定甘有財、林美玲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有本院八十八年六月四日公告附卷可稽;況參加人之破產管理人甘有財、林美玲會計師亦已另行具狀參加訴訟。故參加人之參加不能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林玲玉

法院書記官 呂烱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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