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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八三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八三號

原告
銓裕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綋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具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具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貳拾柒萬叁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肆仟貳佰肆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叁萬貳仟柒佰叁拾貳元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叁萬貳仟陸佰捌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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