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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一號

原告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訴訟代理人
吳淑卿
訴訟代理人
李鵬振
被告
寬大空調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中贏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松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順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中贏冷凍空調有限公司應查明公司章程有無「得為保證」之規定,並於裁定到達後五日內檢送公司章程影本到院。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純芳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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