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一號
- 原告
-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義福
- 訴訟代理人
- 吳淑卿
- 訴訟代理人
- 李鵬振
- 被告
- 寬大空調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中贏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松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順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中贏冷凍空調有限公司應查明公司章程有無「得為保證」之規定,並於裁定到達後五日內檢送公司章程影本到院。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純芳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