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二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二一號
- 原告
- 捷利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盈良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學廣告實業有限公司、王篤學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東學廣告實業有限公司部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伍仟元,折合新台幣柒萬伍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黃柄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