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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0一七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陳秀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0一七號

原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正井
訴訟代理人
池秀諒
訴訟代理人
王美惠
被告
鴻溢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路○段八十三號一樓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必粹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四一二巷二十弄二十四號三樓
被告
李必達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四六三巷十四弄五號四樓

         孫正宜  住

         楊書元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四一二巷二十弄二十四號三樓

         羅文彥  住台北市松山區○○○路○段二三四號十五樓之三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漏列如附件所示之附表,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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