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0一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0一七號
- 原告
-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正井
- 訴訟代理人
- 池秀諒
- 訴訟代理人
- 王美惠
- 被告
- 鴻溢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路○段八十三號一樓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必粹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四一二巷二十弄二十四號三樓
- 被告
- 李必達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四六三巷十四弄五號四樓
孫正宜 住
楊書元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四一二巷二十弄二十四號三樓
羅文彥 住台北市松山區○○○路○段二三四號十五樓之三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漏列如附件所示之附表,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