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三○一五號

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邱新福張靜女雷淑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三○一五號

原告
福宏毛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蕭介生律師
被告
貿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富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一、被告貿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坐落桃園市○○路一四0四號(已改編為桃園市○○路一四一四巷二十八號)建物如附圖所示A部分二層鋼筋水泥房屋,及B部分一層鐵屋遷讓返還原告。三、被告富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坐落桃園縣桃園市○○路一四0四號(已改編為桃園市○○路一四一四巷二十八號)建物如附圖所示B部分一層鐵屋遷讓返還原告。」部分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復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十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本訴原告訴之聲明「一、被告貿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坐落桃園市○○路一四0四號(已改編為桃園市○○路一四一四巷二十八號)建物如附圖所示A部分二層鋼筋水泥房屋,及B部分一層鐵屋遷讓返還原告。三、被告富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坐落桃園縣桃園市○○路一四0四號(已改編為桃園市○○路一四一四巷二十八號)建物如附圖所示B部分一層鐵屋遷讓返還原告。」部分,其訴訟標的均係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參見本院九十一年一月三日、二月四日準備程序筆錄)為請求,而系爭不動產坐落桃園縣桃園市○○路一四一四巷二八號,此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三項部分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新福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雷淑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