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1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3159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綺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丙○○
- 被告
- 乙○○
- 人 原名:莊日招
甲○○
二
上述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1年1月29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附表一」,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漏附「附表一」,應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一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燁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