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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
    林麗玲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三一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協和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玖仟 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捌萬捌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柒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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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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