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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林麗玲
  •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乙○○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協和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三一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被   告 協和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一三六號三樓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街○段四十號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因未據原告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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