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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六○四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六○四號

上訴人
樂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協富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年重訴字第六○四號給付報

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捌佰貳拾捌萬伍仟叁

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拾貳萬肆仟貳佰柒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叁拾柒萬貳仟捌

佰叁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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