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六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六一○號
- 原告
-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甲○○為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榮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於起訴當時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榮典,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甲○○,,此有原告所提出之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件為證,從而本件自應由甲○○為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續行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院書記官 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