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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六一○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黃蓓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六一○號

原告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甲○○為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榮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於起訴當時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榮典,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甲○○,,此有原告所提出之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件為證,從而本件自應由甲○○為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續行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院書記官 柯金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法   官 黃蓓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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