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三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三六號
- 原告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敏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訴外人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居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拾伍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林鴻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