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一六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一六八號
- 聲請人
- 宏隆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三二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法院書記官 王苑琛~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一六八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太萊企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景美支庫 │八十九年六月五日│貳拾萬捌仟零柒拾│GX─0四0五0│││ │司│││伍元│二0││└─┴─────────┴─────────┴───────────┴────────┴────────┴──┘